为完善北京市教育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要求,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减免保教费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减免保教费:
1.适用范围
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界定范围确定)。
2.资助条件
适用范围内在园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乡特困适龄儿童。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
残疾儿童。
3.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分为甲、乙两等。
甲等资助标准:凡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和残疾儿童,入园后免交保教费。
乙等资助标准:凡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入园后免交50%的保教费。
◇特殊困难补助:
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在园儿童特殊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