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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幼儿园监管,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日前,青海省制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将由教育督导部门采取现场观察、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对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5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

  《方案》规定,凡是使用D级危房从事保教活动,园舍不符合幼儿园设计规范,存在较大安全及消防隐患的;近3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近3年发生过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等现象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青海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出现过重大偏差的;近3年存在乱收费现象且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幼儿园,在督导评估中将一律定为“不合格”等级,并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降低办园等级,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年度评优选先资格。反之,对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幼儿园,则予以更多政策优惠和扶持。

  青海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范围,主要是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包括附设幼儿班、巡回支教点)。督导评估以3年为一个周期,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不予督导评估。在同一个周期内,县(市、区)级教育督导部门须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的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方案》提出,督导评估的结果将按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和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以文件形式向被督导单位正式反馈,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并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办园等级、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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