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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让学生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7月25日上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在责任体系、监管机构建设、监管执法方式、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调整。
  《条例》明确, 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除正常教学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目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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